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57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91********,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区**镇**村**社**号,现住西昌市**酒店**号客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西昌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10日对其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西昌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23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并搭乘徐某某、杨某某从西昌市巴汝乡往马鞍乡方向行驶,15时许,当车行驶至西昌市巴汝乡河边村2组路段处时,车辆坠下山崖,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杜某某、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徐某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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