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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0〕Z28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号,住四川省邻水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邻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搭乘林某某(被告人妻子)、严某某从邻水县御临镇滑滩村3组出发沿村道向滑滩村9组方向行驶,当日17时30分许,该车行至滑滩村9组月亮沟右转弯上坡路段时,车辆驶出路面坠于右侧路外垂高6米的路上,造成严某某(男,69岁)当场死亡、林某某软组织挫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杜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救援并配合交警接受调查。经认定,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费用226000元(大写:贰拾贰万陆仟圆整),被害人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无牌车而驾驶,且违法载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到来后配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兴强

检察官助理:庞丹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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