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无号牌“金彭”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车后座搭载葛某某)沿池州市贵池区迎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迎宾大道094号路灯杆处时,因超速行驶,且未与前方同向行人保持安全距离,碰撞到前方步行的被害人钱某某,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钱某某受伤,后经池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10日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钱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谅解书、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
1. 证人章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1. 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于国云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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