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25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乡**村**庄组**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5时31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皖******号重型罐式货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右转弯时,与骑电动车沿**路由东向西直行的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杜某某经电话通知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7月31日,杜某某除保险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5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前科查询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谅解书、收条、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经电话通知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婷婷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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