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杭州市**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号,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栋**单元**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5月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上午10时2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浙AF6****号小型轿车,沿铜陵市铜官区有色二路行驶至五松西村16栋楼下附近路段时,与行人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陶某甲受伤,后被害人陶某甲经医治无效后死亡。经铜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依法认定,杜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卞某某、陶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死亡原因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礼庆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栋**单元**号。

2.移送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