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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0********,汉族,专科毕业,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08时15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15线由北向南行驶致376公里+700米处,与前方顺行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认定,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龙

检察官助理:张晓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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