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证号3729221994********,汉族,农民,大专文化,住曹县**街道**庄**村**庄**号。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6时30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曹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杜庄桥东,与前方同向李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某驾车逃逸。李某某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经曹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等;2.证人史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道军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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