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住江苏省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彭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沪DP****号重型厢式货车,沿G205宁连公路(南京段)由南向北行驶至1261公里300米附近时,因操作不当,疏忽观察,剐蹭到停在应急车道内彭某乙驾驶的皖M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及站在其车辆左侧的彭某乙,造成彭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彭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彭某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胸腹部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八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谅解书、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孙某某、彭某甲、朱某某、田某某、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秦建军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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