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江西省安远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村**小区**号,现住安远县**镇上角***,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2月4日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安远县欣山镇**村**村方向往安远县城方向行驶。9时55分,当其行驶至安远县**镇**村**小学下坡路段时,遇前方从左往右缓慢横过马路的行人钟某某,因杜某某驾车时未注意观察路人动态且在村庄路段内行驶未减速慢行,在发现行人后采取了紧急制动,因操作不当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并向前滑行了6米,滑行过程中赣******普通二轮摩托车左后视镜与被害人钟某某右手发生刮碰致钟某某摔倒在地,造成杜某某受伤、钟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1月26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2月9日,安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钟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杜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钟某某家属人民币14.5万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唐某某、赖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杜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卫
检察官助理:卢焱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7972****,母亲唐某某电话:18370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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