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杜建超,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建超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亲属及其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建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2时25分许,长葛市郑尧高速引线**镇**村路段,被告人杜建超持C1证驾驶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逆向行驶时与被害人秦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马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时发生相撞,造成秦某某死亡、马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25日,经许昌莲城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脏器损伤而死亡。2020年8月26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杜建超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建超供述和辩解; 2、证人秦某乙证言;
3、鉴定意见; 4、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建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建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建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建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华领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
1. 被告人杜建超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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