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94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1********,汉族,中共党员,文化程度中专,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浙G0F****号小型轿车沿武义县235国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18时24分许,当车行驶至235国道921km+100m吴宅村附近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吴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杜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
经认定,杜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吴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死亡。
2020年12月4日,杜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了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警单、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发还凭证、酒精呼气检测结果、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卡口照片等;
2.证人张某某、钟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等;
6.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琳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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