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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乡**村**号,住湖北省赤壁市**镇**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鄂L****3号宝骏牌面包车从赤壁市城区沿107国道往赤壁市**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赤壁市**镇**社区**大湾公交站台路段时,其车身前左部将行人马某某(男,殁年54周岁)撞倒,致其当场死亡。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系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致死。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傅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华平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2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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