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汉族,高中文化,郯城县啤酒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县**路**号,住郯城县**路**家属院。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4时33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鲁Q*****号黑色帕萨特轿车沿郯城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关小区对过路段时,与前方顺行孙某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陆某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相撞,致使孙某某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陆某某蛛网膜下腔出血、第4、5腰椎及骶骨骨折、右侧髋臼及右侧耻骨支、坐骨支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杜某某主动投案。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害人陆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书、检验鉴定报告;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建国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