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罪)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4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 月18 日上午,被告人杜某某驾驶鄂M***** 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从仙桃市**街道出发驶往**镇**街。6 时45 分许,当其驾车沿**省道由北向南行至仙桃市**镇**街**厂门前路段处时,其车前部碰撞前方同向行人孙某某,造成孙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杜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仙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投案。孙某某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同月22 日死亡。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杜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系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杜某某赔偿死者家属8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范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仙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杜某某系自首,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