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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79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四川省泸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1月间,曾某某(已起诉)以其租赁的本区石楼镇赤岗村东环路50号301房、306房、307房、407房、408房为据点,招募、纠集逾10名卖淫人员在上址或安排卖淫人员外出提供卖淫服务。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曾某某实施上述行为,多次为其介绍嫖客并从中牟利。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金丹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一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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