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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杜某某开始介绍失足女进行卖淫活动,201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杜某某又介绍失足女尹某某、张某某卖淫,并以此获取嫖资分成。与此同时,被告人杜某某也让周某某帮忙发黄色小卡片以招揽嫖客。2019年11月15日至17日,公安机关陆续将周某某、杜某某、尹某某、张某某及涉案嫖娼男子李某某、何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旭

2020年32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手机等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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