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葛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77********,汉族,初中文化,宜昌市**公司**,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户籍地秭归县**镇**村**组,住宜昌市高新区**路**栋**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30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5月28日,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已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因案件管辖调整,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间,万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宜昌市城区多地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为招揽嫖客,万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向城区巡游出租车营运司机****,每介绍一名嫖客,成交后,从嫖资中提成二百元或三百元酬金。同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杜某某在营运鄂E****5号牌出租车时,通过万某某的手机号、微信号与万****,先后介绍并搭载4名乘客到万某某等人组织的卖淫窝点嫖娼,事后共收取万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酬金人民币1****。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营运鄂E****5出租车时,载乘的两名乘客要求介绍嫖娼处所,杜通过电话联系万某某后,将二人运至宜昌市伍家岗区运七酒店由万某某组织的卖淫处所嫖娼,收取万某某团伙微信支付的酬金人民币****。
2.2019年1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营运鄂E****5出租车时,载乘的乘客景某某、黄某某要求介绍嫖娼处所,杜某某再次联系万某某后,将二人运至宜昌市伍家岗区维也纳3好酒店由万某某等人组织的卖淫处所嫖娼,收取万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酬金人民币****。
案发后,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了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微信交易明****;2.证人景某某、黄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指认笔录;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签署了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勇
检察官助理夏冠军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栋**号,联系电话1347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杜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1200元,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扣押,存入财政专户。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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