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31日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其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学院路**小区的“**宾馆”内,介绍卖淫女文某某(15岁)卖淫,并提供其居住的**室给文某某卖淫。2019年7月份,杜某某在其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学院路**小区的“**宾馆”内,介绍卖淫女李某某卖淫,并提供其居住的房间给李某某卖淫。2019年8月21日22时许,杜某某通过微信介绍李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酒店**号房间卖淫。2019年8月21日凌晨2时许,杜某某通过微信介绍周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路**旅馆**房间卖淫,杜某某从卖淫女卖淫所得中抽取提成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并提供场所给卖淫女卖淫,介绍二名以上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罗俊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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