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301963********,汉族,大专文化,黑龙江省萝北县**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介绍贿赂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萝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萝北县**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另案处理)担心自己会因非法吸款被公安机关抓捕,多次找到被告人杜某某,请其出面向时任萝北县公安局**孟某某(另案处理)说情,并表示可以给孟某某送钱。2017年10月末,张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告人杜某某受张某某之前的委托,送给孟某某人民币50万元,为张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孟某某收到该款后,违反办案程序为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5月26日主动向鹤岗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收据、银行交易明细、鹤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萝北县人大常委会文件、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悔过书;
2.证人孟某某、张某某、郁某某、许某某、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向司法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栾丽晔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萝北县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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