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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梅县区******,现住址:梅县区******号。1993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杜某某私装煤气获利,后被梅县区城市管理综合局发现并收缴煤气瓶,杜某某因此怀疑是被梅州市梅县区****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丘某某举报所致,遂心生报复。2020年1月16日15时许,杜某某携带两只容量分别为10升、20升的汽油桶来到梅县区**镇**加油站购买95号汽油,由加油站工作人员将28升汽油加入杜某某携带来的两只汽油桶内。2020年1月17日10时12分许,杜某某独自骑自己的一辆男装摩托车携带一根锄头柄以及装有汽油的20升汽油桶来到位于梅县区**镇**村的梅州市梅县区****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扬言要炸毁该公司气库,并将带来的汽油泼洒在该公司的办公室、财务室、保卫室门口地上,并意图进入该公司气库内泼洒汽油,被工作人员阻拦。因杜某某忘带打火机未能点火,遂骑摩托车准备回家去取打火机,在该公司门口被民警当场抓获,其使用的锄头柄及汽油桶被民警依法扣押。经查,当日该公司气库存有69.246吨石油气。经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杜某某使用的汽油桶内的残留液体是类似汽油成分的易燃危险化学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法,在液化石油气储存点附近泼洒汽油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钰莹

二〇二〇三十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梅县区看守所。

2.证据材料三册、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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