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村**社,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五原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杜某某在网站“品评娱乐家园”注册账号为“dujin1980”的会员,后使用“dunfile网盘”在该网站上传播淫秽图片612张。案发后,五原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于2020年6月23日晚在五原县**镇**小区杜某某家中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长城牌笔记本电脑一台;2.书证: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立案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五原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6.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手机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电脑、网盘等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图片612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静
检察官助理:冯予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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