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区**镇**村**组,现住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宿舍**。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杜某某从一个叫“小米”(姓名、身份不详)老乡处购得手机卡(做假证的小广告号码1873536****,并注册微信号A220113****.昵称“合作共赢”)对外联系、承接制作假证、假章业务。先后从“赵姐”(姓名、身份不详)的女子处以四十元的价格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证件四十余份,然后以每本10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多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多元。2019年9月26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杜某某租住的太原市万柏林区**街**二公司宿舍A2号楼3单元,从其身上和位于该楼五层左第一户的住所处共查获伪造的印章21枚(其中属于国家机关印章7枚、事业单位印章9枚、公司印章5枚及其他假印章2枚),伪造的证件16份(其中毕业证共8本、结婚证2本、离婚证1本、房屋所有权证1本、房屋共有权证1本、教师资格证1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1本、机动车行驶证1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涉嫌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全文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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