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房**村**组。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8年8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2018年11月8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夏季,被告人杜某某购买了台式电脑、打印机等器材,租赁位于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房作为制作贩卖假证的窝点,并通过微信名“A诚信办证刻章A”对外联系假证业务。2018年7月份,微信名为“A李彪1865582****”的李某某联系上杜某某,要求其伪造13本行驶证,双方在微信上谈好假证细节后,杜某某在其租房内按照李某某的要求伪造行驶证13本(已提取),之后收取做假证费用2000元。
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在其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缴获了杜某某帮李某某伪造的行驶证13本、盖有“重庆市人民政府”、“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专用章”、“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印章的证件。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扣押被告人杜某某非法所得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颖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685****。
2、侦查卷两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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