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武威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铁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号**栋**单元**号。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兰州铁路公安局武威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铁路公安局武威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杜某某携带从甘肃省酒泉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雇人伪造的江西卓尔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各1枚;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各1枚;江西德沃箱柜制造有限公司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各1枚;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各1枚,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西火车站乘坐T306/7次旅客列车前往甘肃省酒泉市。当列车运行到兰州站至武威站区间时,被列车乘警查获并移交给兰州铁路公安局武威公安处嘉峪关车站派出所。次日,嘉峪关车站派出所公安人员在杜某某临时住处,酒泉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搜查时,查获其在甘肃省酒泉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雇人伪造的江西阳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各1枚;江西卓尔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1枚;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1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伪造公司印章14枚等物证;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乌鲁木齐公安处乘警队移交证、兰州铁路公安局武威公安处嘉峪关车站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兰州铁路公安局武威公安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鉴定委托书、兰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文件检验鉴定书》、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和车票等书证;证人杨某某、高某某、聂某甲、聂某乙、徐某某、熊某某、蔡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自己无权制作公司的印章,但为了便于推销产品目的而进行伪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员: 王文宁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情况说明1份、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伪造的印章14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