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1195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郡**号楼**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1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3年8月,在北京昌平区南口镇一路边,通过他人私刻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于2013年8月13日在收据上加盖其伪造的印章,从**厂通过承兑汇票结算出货款人民币 500000元。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私刻的印章印文与与公司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后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模样本、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立案决定书、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法人授权委托书、收据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胡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文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为结算货款,伪造他人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杜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宛霞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6756****;
2.随案移送预审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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