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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8〕57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325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村**号。2017年5月22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美容机构经营管理系统”软件(以下简称“**管理软件”)的著作权所有人广州市**计算机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房)授权的情况下,向他人非法销售该软件,造成被害公司经济损失。具体如下:

一、2015年底至2016年初,被告人杜某某将“**管理软件”非法销售给湖南省**医疗美容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

二、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杜某某与广西北海市****号的**美容门诊部达成了销售“**美容机构经营管理系统”软件的协议,被告人杜某某通过远程安装的方式帮该门诊部安装了“**管理软件”,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

三、2016年7月,被告人杜某某与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号的**整形门诊部的管理人员邱某某达成了销售“**管理软件”的协议,**整形门诊部将人民币15000元汇给被告人杜某某后,杜某某通过远程安装的方式帮该门诊部安装了“**管理软件”。

四、2016年9月左右,被告人杜某某与福建厦门**大厦****整形医院的吴某甲达成了销售“**管理软件”的协议,吴某甲将人民币30000元汇给被告人杜某某后,杜某某通过邮件将“**美容机构经营管理系统”软件发送给吴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银行流水及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吴某乙、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公司报案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6.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意见;

7.软件光盘以及U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利琴

2018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5830475。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7册,光盘14张,U盘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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