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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苍山县人,务工,住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杜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荣威”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河东区***路****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被临沂市交警支队河东大队处警民警查获。被告人杜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艳春

2021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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