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38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2198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三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C6****的小型轿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出发,行驶至禅城区同济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检验,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12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黎 明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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