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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19〕355号 、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8时24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号报废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南省内乡县高速丁字路口南50米处,被内乡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后执勤民警将杜某某带至内乡县菊潭医院,经该院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送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杜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4、       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新

杨荣泰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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