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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92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杜某某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苍郯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兰陵县磨山镇金信皮革厂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3.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京慧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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