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837号
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在佛山**从事个体工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10月9日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粤JY****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石某某行驶至佛山市**区**街道**路**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粤EN****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和杜某某、石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48.1mg/100ml。经认定,杜某某、陈某某坤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石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苹
检察官助理:管璐璐
2020年5月12日
附:
1. 被告人杜某某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区**路**巷**号,联系电话139*******;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5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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