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路**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辽B****0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黄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山路与石门街“T”型路口处,冲入路边沟中,造成杜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路缘石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1.72毫克/100毫升。经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妍妍
检察官助理: 朱 理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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