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阳市殷都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钢一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杜某某血醇含量1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单等鉴定意见;4.试听资料;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19年8月30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量刑建议书;
4.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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