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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楼**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菏泽市牡丹区桑刘庄与高路口中间的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庄桥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测,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3mg/100ml。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所作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碧若

检察官助理许瑾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楼**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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