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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陵区院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6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街道办**坡**号,现住杨陵区**小区**号楼**单元**层**户,群众,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陕VUH***号棕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杨陵区常青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永丰嘉苑东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并将其带至杨凌示范区医院进行静脉血样采集。经鉴定其血醇值为211.0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锋娟

2020年1月9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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