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兼木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张家山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城区往本市张家山街道办事处方向行驶,行至樟树市啤酒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杜某某带至樟树市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现场查获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照片、抽取血样照片;3.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4. 被告人杜某某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红芳
检察官助理:罗德昌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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