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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9〕691号

被告人杜国权,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公民身份号码21050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国权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4时许,被告人杜国权与杨树宽(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从本溪市乘车来到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北八马路57号楼下的八一公园早市内,同日7时许,被告人杜国权在杨树宽掩护下,并趁被害人李某某在早市内买东西不备之机,将其放在粉色外衣左侧兜内的粉色华为手机盗走,手机壳内有人民币100元,随即被便衣警察当场抓获。经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指认案发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杜国权的供述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国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杜国权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杜国权、杨树宽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胜、刘国良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杜国权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2、被告人杜国权卷宗二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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