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鄂F****1小型轿车由石花镇界碑垭村至石花镇政府方向行驶,行至石花镇街道转盘200米处,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依法将其带至谷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同年8月18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33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杜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3.07/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献勇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986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