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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二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80********,汉族,高中毕业,河南省中原油田钻井二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公安局孟轲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四季果岭**号楼**单元**号。因酒驾,2017年1月9日被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豫J22Y**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其居住的濮阳市四季果岭小区内寻找停车位停车后,因故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被民警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杜某某的血乙醇含量为1.52mg/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濮东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证明、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乙醇检验报告单;4.视听资料: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万艳蕊

                                代理检察员:张盘娟

                                 2020年1113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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