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办事处**村委**组**号,住址同上。2018年7月1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0日,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于同年10月13日立案。2018年11月19日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中队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中队上网追逃,于2020年7月10日被驻马店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22时8分左右,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豫Q9****号小型轿车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饭店门前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在**饭店门前牛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倒车的豫QH****号小型轿车碰撞,致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在医务人员的协助下,分别提取了杜某某、牛某某的血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牛某某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99mg/100ml ,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车辆驾驶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4.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取保候审期间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有犯罪前科记录,依法应从重处罚;本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君莉
2020年7月 2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鉴定人、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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