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高唐县***街道**村,农民,住高唐县*****村*单元*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沿高唐县滨湖路行驶至高唐县*****村小区,后因群众举报被查获。案发后,经物证检验鉴定,被告人杜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系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检察官助理:王欣欣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高唐县***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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