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年5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住北蒙街道***,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小型轿车沿中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峰大道交叉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豫E***号小型轿车相撞,后被告人杜某某驾车逃逸,沿中州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当行驶至文源街路口附近时,与由北向南李某某驾驶的豫E***号小型轿车相撞,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77.1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两次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王可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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