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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79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4********,汉族,小学毕业,务工,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2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和他人在中牟县**小区**夜市摊吃饭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日晚21时43分,当被告人杜某某沿中牟县渠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文通路交叉口西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被告人杜某某供述;3、证人朱某某证言;4、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血醇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德伟

                          二年十一月二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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