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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8〕53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科右前旗**镇**委**组**号,现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0日被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11日6时30分,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蒙FL**号小型轿车,沿乌市万佳樱花园小区北门前道路,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后方停放的被害人吴某某驾驶蒙F5**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被告人杜某某对自己犯罪事实故意隐瞒,经调取监控录像后确定被告人杜某某为蒙FL**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后经检测,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人杜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40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身份信息查询、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7.视频、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谷艳坤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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