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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云******小型轿车从呈贡区古银路风剑停车场内出发,行驶至呈贡区兴呈路与沿河路交叉路口以南100米处时,与云******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对方报案后民警将杜某某现场查获。经认定,杜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36.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抽血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虹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5911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壹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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