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20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03月21日晚饮酒后驾驶云******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载着杨某某等四人准备到昆明市**村,19时57分杜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昆明市**线阿子营小学附近路段时撞上道路边水泥隔离墩上,造成杨某某轻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置交通事故时发现杜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对杜某某血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266.17mg/100ml(乙醇/血)。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未对杨某某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证人陶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1200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杜某某现场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道路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源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0887****。2.案卷材料和证据。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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