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45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3时25分许,被害人梁某甲(男,5岁)在其奶奶郭某某的带领下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路**号玩耍,期间梁某甲与另一小孩蹲在合胜围中路中间玩耍,此时遇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粤X90****号小型轿车沿容桂街道**路**巷由合胜工业路往**路方向行驶至容桂街道**路**号对开路口右转弯过程中,致粤X90****号小型轿车的右前轮和车底右前角底面碾压梁某甲,造成梁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杜某某叫他人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接受处理。

经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此事故作出认定:杜某某驾驶机动车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梁某甲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杜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梁某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某某规定,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80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4.证人梁某乙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雄文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杜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号,联系电话:136*******;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