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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住托克托县******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托克托县景观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速路口时,与道路南侧路边李某某停在此处的晋B*****/晋B****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杜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中,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 被告人杜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3.37mg/100m1。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无证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二轮摩托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青林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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