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园**里**号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20时许,酒后驾驶机动车(京Q****7),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亦路**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9mg/100ml。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杜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