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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农民,出生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乡**村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起亚”牌小型轿车(京NG****)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路**门前处时,与刘某某(男,43岁,北京市人)停靠在此处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京LG****)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杜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刘某某截获。经检测,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3.6mg/100ml。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杜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杜某某赔偿刘某某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说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具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涛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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